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再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條 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或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之機構者,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再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再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六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之機構者,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依其標準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再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再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超出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台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6492元
台灣省最低生活費9509元
試算:(以一家四口為例) 托育費或養護費之繳費標準
4*9509=38036元(每月家庭總收入) → 一倍
38036*2=76072元以下 →二倍以下 需繳費25%
76072元~114108元 →二倍以上未達三倍 需繳費50%
114108元~152144元 →三倍以上未達四倍 需繳費75%